第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前必须首先完成实验准备,了解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并讲解给学生。否则,实验过程中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由使用指导教师负责。
第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实验前十分钟到岗,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状况,填写“机房日志”和“实验开出记录”,如有异常报告值班员处理。
第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给实验知识与技能的同时,还要注意帮助学生树立认真严谨、实事求是、爱护仪器设备、节约用电等良好实验作风,对弄虚作假、马虎、浪费现象给与批评教育。对于责任原因引起仪器设备损坏者,要责令检讨并按规定赔偿 。
第四条 在实验过程中,实验室的安全(包括仪器设备安全和学生人身安全)、保持实验场地卫生整洁、遵守“实验守则”等事宜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。
第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实验结束时督促学生恢复实验场地原样,关机关电关水,桌椅摆放整齐,组织学生离开实验室。
第六条 及时认真地批阅学生实验报告,总结实验报告中的错误,对其中突出的、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统一解决。对于不合格的实验报告,应督促学生重写。根据学生实验情况综合评定实验成绩。
第七条 认真填写“实验任务书”和上报学院及有关部门需要的基本数据。学期结束时对工作进行总结,将有关资料归入实验室工作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