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50元以上(含50元)、800元以下(不含800元)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能独立使用的物品。
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、使用、管理等事宜由实验室主任审批。对外调拨、报废、要通过院长审批。
第三条 实验室要配备责任心强,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低值耐用品。管理人员力求稳定,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耐用品分类细帐,分类按国家教委规定的《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》分,要做到每学期核对一次帐物,确保帐物相符。
第五条 凡借出使用的低值耐用品,必须和财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,不用时要及时收回。
第六条 民用性强的低值耐用品,损坏和丢失原则按100%赔偿。
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,报废在100元以下的,由实验室主任审批;其价值在100元以上的,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意见,报学院院长审批。
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报废残值收入、有偿调拨、赔偿费一律上交财务。
第九条 未尽事宜请按《中国矿业大学实验用低值耐用品、材料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