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,避免我校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,保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赔偿范围
(一)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,应予赔偿。
1.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,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易动用,造成损坏的;
2.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;
3.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造成损坏的;
4. 由于主管人员的失职,造成被盗、丢失以及火灾、水淹和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;
5. 其他属于责任范围的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。
(二)凡属于非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免于赔偿。
1.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;
2. 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;
3. 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。
第二 赔偿原则
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和丢失的,视损坏程度、责任情节酌情处理,原则上按下列原则赔偿:
1. 损坏某一部分或丢失零配件的,按损坏部分或零配件价值赔偿;
2. 损坏可以修复的,按维修费赔偿;
3. 损坏后,仪器设备质量明显下降,但仍能使用,除计算修理费外,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情计价赔偿;
4. 损坏或丢失物品价值按重新购置的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计算。
第三条 损坏和丢失的赔偿标准
1.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(5万元以上),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,视其损坏程度和责任者的责任程度,按损坏件或维修费的5%-50%酌情赔偿,同时报学校,酌情给予通报、扣发岗位津贴和奖金,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,触及刑律的要依法处理。
2. 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,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、根据新旧程度和损坏程度,对可修复的,按损坏件或实际修理费的10-50%赔偿,造成不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5-30%赔偿。
3. 民用性强的设备及器材丢失(如照相机、录放机、录像机、计算机等)原则按100%赔偿。其他丢失,视新旧程度原则按现价的20-100%酌情赔偿。
4. 因被盗等原因造成的丢失,由保卫和公安部门裁定当事人的责任程度确定其赔偿标准。
第四条 赔偿处理权限
1. 财产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处理。
2. 财产损失价值在100~800元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意见,系部处理,报设备管理科备案。
3. 仪器设备(固定资产)损坏或丢失价值在800~1万元的,由实验室和系提出意见,报设备管理科审批。
4.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、5万元以下,逐级提出处理意见后,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。
5.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,逐级提出处理意见后,最后报主管校长审批。
第五条 赔偿手续
责任事故发生后,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在一星期内查明原因,提出书面材料,依照赔偿处理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,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。损坏和丢失的均要填写赔偿单,赔偿费一律交校财务处,作为维修费和购置仪器设备费。